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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深化增值税改革新政详细解析

税务总局深化增值税改革新政详细解析

发布时间:2022/3/15 9:35:45

深化增值税改革问答(1)

一、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纳税人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是否应剔除出口销售额?

答:在计算销售比例时不需要排除出口销售。例如,当某纳税人计算销售额比例时,货物的国内销售额为100万元,R & ampd服务20万元,四项服务国内销售额90万元,所以比例要按照(20 90)/(20 90 100)计算。因为纳税人的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50%以上,按照规定,他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39号公告,税收抵扣政策不适用于纳税人的货物和服务出口以及跨境应税活动,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抵扣。

二、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如果纳税人享受差额计税政策,纳税人应该以差额前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参与计算,还是以差额后的销售额参与计算?

答:应该是按照差额后的销售额来计算的。比如纳税人提供服务,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差额税收政策,根据差额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计算销售额比例时,货物销售额为20000元,提供四项服务前的价外费用总额为200000元,差额后的销售额为40000元。比例要按照4/(2 ^ 4)计算。因为纳税人的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50%以上,按照规定,他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三、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请问这里50%含不含本数?

答:“超过50%”的比例不包括这个数字。也就是说,来自四项服务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小于等于50%的纳税人,不属于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四、某纳税人在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但该纳税人一直到3月31日均无销售收入,如何判断该纳税人能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答:今后将对2019年3月31日前成立的纳税人,从首次起连续三个月以其销售情况判定尚未取得销售收入。假设2019年1月成立了一个纳税人,但直到2019年5月才拿到第一笔收入。它在5月份获得了30万元的商品销售额,6月份为零,7月份四项服务的销售额为1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按照纳税人5-7月份的销售额来判断,即100/(100 30)。因为纳税人的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50%以上,按照规定,他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五、某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设立,但设立后三个月内,仅其中一个月有销售收入,如何判断该纳税人能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根据答:,现行规定,2019年4月1日后成立的纳税人,应按照成立之日起三个月的销售额计算判断销售额比例。假设某纳税人成立于2019年5月,但5月和7月都没有销售额。6月份四项服务销售额100万,商品销售额30万。在这种情况下,应根据5-7月累计销售额,即100/(100 30)进行判断。因为纳税人的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50%以上,按照规定,他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六、某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设立,但设立后三个月内均无销售收入。如何判断该纳税人能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以后在答:成立的纳税人,自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销售额为零的,判定其自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的销售额。假设某纳税人2019年5月成立,但5月、6月、7月都没有销售额。四项服务8月份销售额100万,9月份销售额为零,10月份商品销售额3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根据8-10月的累计销售额,即100/(100 30)进行判断。因为纳税人的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50%以上,按照规定,他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七、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如何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主表上体现加计抵减额?

为落实答:,附加扣除政策,一般纳税人附加扣除体现在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中。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纳税人,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栏应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栏中本月数=销项税额栏中本月数-第11栏一般项目-实际抵扣税额栏中本月数-第18栏一般项目-实际抵扣。

本栏“征收后应立即退还的项目”栏“本月数”=本月数栏“应立即退还的项目”

“实际扣除额”是指按规定可从当期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扣除的附加扣除额,对应《附列资料(四)》第6行“当期实际扣除额”栏和“应即退一般项目附加扣除额计算”第7行。

八、某外贸企业在2019年3月25日报关出口了一批货物(征退税率均为16%),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3月25日。该企业4月5日取得国内供货企业为其开具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该批出口货物适用什么退税率?

根据答:,现行政策规定,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纳税人出口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货物,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4月5日,该企业取得国内供应商开具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上述规定,应适用13%的退税率。

九、退税物品退税率的执行时间,是以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还是以离境退税申请单的开单日期为准?

答:退税项目退税率执行时间以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日期为准。

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现开票有误的,应如何处理?

增值税税率调整前,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按16%和10%的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发现发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先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深化增值税改革问答(二)

一、我公司位于北京,某员工3月28日乘高铁出差至山东,4月2日返程,取得了注明该员工身份信息、乘车日期分别为3月28日和4月2日的两张高铁车票。请问我公司可以将上述旅客运输费用纳入抵扣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规定,自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贵公司4月2日取得的高铁车票可以抵扣进项税,但3月28日的高铁车票不能抵扣。

二、我公司因员工出差计划取消,支付给航空代理公司退票费,并取得了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可以抵扣该笔进项税额吗?

根据答:,现行政策规定,航空代理收取的退票费属于现代服务业的征税范围,应按6%的税率计缴增值税。你公司因公务支付的退费属于可抵扣进项税额范围,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请问纳税人为非雇员(如客户、邀请讲课专家等存在业务合作关系的人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39号公告规定,允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国内客运服务,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这是指与单位建立了合法雇佣关系的职工,发生的国内客运费用允许在其进项税额中扣除。纳税人为非从业人员支付客运费用的,不能计入扣除。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当用于生产经营需要。属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进项税不应从销项税中抵扣。

四、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前购进农产品已按10%扣除率扣除,2019年4月领用时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能否加计抵扣?如果能,可加计扣除比例是2%还是1%?

2019年4月1日之后在答:,纳税人使用农产品生产或加工13%税率的货物,不论购买的农产品是在4月1日之前还是之后,都将扣除1%。

五、总局网站发布的 《2019最新增值税税率表》 中,关于一般纳税人“符合条件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具体指的是什么条件?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者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2019最新增值税税率表》中的“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是指上述规定的情形。

六、某外贸企业于2019年3月15日购进一批货物(原征退税率均为16%),取得税率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15日,又购进一批货物,取得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月15日,该企业将上述货物出口,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7月15日。该批出口货物适用什么退税率?

根据答:, 39号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对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由16%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购买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出口退税率;购买时已按调整后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根据上述规定,由于该批货物出口日期在6月30日之后,过渡期已经结束,应统一适用13%的退税率。

七、如果某公司在2019年4月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月销售咨询服务,涉及销项税额30万元(税率6%),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5万元,那么4月加计抵减额和应纳税额应当如何计算?

根据答:《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根据附加抵免额计算公式和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填报说明,纳税人4月份附加抵免额和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以下简称《附列资料(四)》)”二。计提与抵扣“本期金额”=本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2510%=2.5(万元)。

《附列资料(四)》 "二。计提与抵扣”、“本期可抵扣金额”=“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金额”-“本期减少金额”=0.2.5-0=2.5(万元)。

如主表第11栏销项税额-第18栏实际可抵扣税额=30-25=5(万元)《附列资料(四)》,2。附加扣除额和抵免额,2。附加扣除额和抵免额,2。本期实际扣除额和贷项=2。当前学分和学分。

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第11栏“销项税额”-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附列资料(四)》“二。附加扣除额“本期实际扣除额”=30-25-2.5=2.5(万元)。

以上各栏均列为“一般项目”中的“本月数”。

八、纳税人因前期购买不动产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转入抵扣时,是否可以计算加计抵减额?

根据答:, 39号公告,纳税人取得未抵扣的不动产应抵扣的进项税额,自2019年4月起,可从该税种所属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对于这部分进项税,适用附加扣除政策的纳税人可以在扣除当期计算附加扣除。

九、某单位取得的长途客运手撕客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答:, 39号公告,一般纳税人购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外,应凭电子客票旅行行程单、铁路客票和其他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票证抵扣进项税额。其他未标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车票(无效字迹)暂不允许作为扣税凭证。所以纳税人不能通过撕长途旅客的车票来抵扣进项税。

十、公司2018年10月购进不动产抵扣了进项税额的60%部分,尚未抵扣完毕的40%部分,2019年4月1日以后可以分几个月进行抵扣吗?

答:不能。根据39号公告,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前未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的40%,只能从2019年4月的期间起一次性转入进项税额抵扣。

深化增值税改革问答(三)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已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应如何操作?

答:的卖方开具了专用发票,如果买方没有用其申报抵扣并退回发票和抵扣,卖方按照以下流程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1)卖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写并上传《附列资料(四)》(以下简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卖方填写《信息表》时,应以蓝色填写相应的专用发票信息。

(2)主管税务机关接收纳税人通过网络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核实后,生成“红字发票信息表号”《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到纳税人系统。

(3)卖方应根据税务机关系统验证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并在负输出系统中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纳税人也可以持《信息表》的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系统核对《信息表》的内容。

二、某纳税人于2019年5月10日新办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5-7月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未超过50%,但是6-8月的比重超过50%,能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答:《信息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19年第39号公告,以下简称“39号公告”)规定,2019年4月1日以后成立的纳税人,自成立之日起三个月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实行加计扣除政策。上例中,纳税人设置的三个月(5-7月)四项服务销售额比例不符合公告条件,不能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上例中,纳税人2019年不能适用加计扣除政策;2020年,可以根据上一年的实际情况,再次确认是否可以享受这一政策。

三、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纳税人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是否应剔除免税销售额?

答:在计算销售份额时不需要排除免税销售。一般纳税人的四项服务销售额

 四、2019年4月1日后,纳税人为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在生产、生活性服务业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时,是否应包括稽查查补销售额或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39号公告规定,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总销售额50%以上的一般纳税人,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在计算四项服务的销售比例时,销售额包括申报销售额、验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销售额。

答:

自2019年4月1日起,五、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请问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及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其抵扣期限是多久?,允许纳税人购买国内客运服务的进项税予以扣除。现行政策未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国内客运服务凭证设置抵扣期限。

答:

根据 六、2019年4月1日后,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非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进项税额是否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公告,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允许抵扣进项税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凭证仅限于普通增值税电子发票和其他航空运输电子客票如旅游行程单、铁路客票、公路、水路等,并注明旅客身份信息。不含增值税的普通发票。

答:

七、某纳税人截至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为30万元。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纳税人拟将待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进行申报抵扣,应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在建不动产项目的进项税额,两年内不再抵扣。之前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从2019年4月纳税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在上面的例子中,纳税人可以在2019年4月(纳税期)《附列资料(五)》的8b栏“其他”和“税额”中填写30万元,同时按照表中所列的计算公式计入第4栏“其他扣税凭证”。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不动产的进项税额是上期结转的,因此不应计入本表第9栏“(3)本期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

答:

 八、我公司2018年自建的厂房,尚有40%待抵扣进项税额,2019年4月1日以后一次性转入进项税额抵扣。这部分进项税额是否可以作为增量留抵税额,在满足条件以后申请留抵退税?39号公告规定,符合规定条件且尚未抵扣的应抵扣进项税额,可从2019年4月纳税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2019年4月1日以后,一次性转让的待抵扣部分的房地产进项税额,当期形成免税额的,可用于计算增量免税额。符合退税条件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免税额。

答:

九、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需要符合什么条件?公告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免税额:

1.自2019年4月纳税期起,连续6个月(若按季纳税,连续两个季度)的增量免税额大于零,第6个月的增量免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内未发生骗取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内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先征后退”、“先征后退”政策的。

答:

该旅客在十、某境外旅客“五一”期间来我国游玩,5月10日在北京某退税商店购买了一套茶具,取得退税商店当天为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及退税申请单,发票注明金额1000元,税率13%,税额130元,价税合计1130元。该旅客5月20日离境时海关验核、退税机关审核均无问题。在不考虑退税代理机构手续费的情况下,该旅客可获得的退税额多少?购买的茶具退税124.3元。

根据离境退税物品的退税额计算公式,应退还的增值税应为退税物品的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与退税率的乘积。其中“退税项目的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即普通发票的增值税总额,是计算退税项目退税金额的依据,本例中为1130元。关于“退税率”,根据39号公告,本例中,该旅客为购买茶具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日期为5月20日,发票上注明税率为13%,退税率应为11%,则该旅客购买茶具可获得的退税金额为=1130*11%=12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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