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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拿到异常增值税凭证怎么办?

企业拿到异常增值税凭证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2/10/14 9:20:27

增值税抵扣凭证管理是纳税人增值税抵扣管理的重要环节。简单来说,增值税异常抵扣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就是不能纳入正常抵扣流程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进一步遏制虚假陈述,维护税收秩序,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以下简称38号公告),对增值税异常抵扣凭证的范围、具体处理程序等具体内容进行了规定。

1.有哪些不正常的凭证?

38号公告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的基础上,结合防伪税控系统实时比对、在线上传等功能,将已失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扩大为异常凭证。

具体来说,纳税人丢失或被盗的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审核比对发现的增值税发票为异常凭证。

值得注意的是,38号公告将税务登记状况、税务风险管理功能和异常凭证识别有机结合。非正常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纳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显示,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虚开发票和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被纳入异常凭证范围。

同时,3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符合“异常凭证进项税额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合计70%以上(含)”和“异常凭证进项税额超过5万元”两个条件的纳税人,将其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为异常凭证。同时,38号公告保留了76号公告关于异常凭证的规定。即商业企业购销的货物名称严重背离时,相应时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异常凭证。

二、如何处理异常凭证?

38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纳入异常凭证范围的,一般可以分三种情况处理。

1.情况1

异常凭证已计入进项税额的纳税人,尚未抵扣的异常凭证应延期抵扣,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转出;

2.情况2

非正常凭证用于出口退税的纳税人,尚未退税的非正常凭证应延期办理出口退税,已经退税的应予以退还;

3.情况3

非正常凭证用于抵扣消费税的纳税人,参照增值税处理,即将尚未抵扣的非正常凭证延期,抵扣应抵扣的消费税或者补缴消费税。

同时,38号公告对取得非正常证明的纳税人给予税收减免。纳税人对异常凭证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实。经核实符合有关规定的,可继续申请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取得异常凭证并已申报增值税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的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可在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及时申请核定。如果确实符合相关规定,可以不转出进项税,收回已退税款,抵扣消费税,充分体现了税收抵免的价值。

三、如何加强凭证管理

纳税人应及时处理异常凭证,并加强合同管理和供应商管理。

在实践中,如果纳税人取得了异常凭证,必须及时与开票方联系,查明原因,排除开票的具体情况

在合同管理方面,笔者建议纳税人将异常凭证的税务管理要求纳入合同范围,增强合同管理的针对性。比如,纳税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供应商开具发票的种类以及按照税法规定提供发票的义务;限制开票时间和受票人遵守纳税的合同条款;明确出具异常证明后的赔偿责任。

在供应商管理方面,纳税人要全面收集整理供应商信息,详细了解每个供应商的增值税纳税人情况,确认哪些采购项目可以获得抵扣凭证。鉴于异常凭证的开具方多为商业企业,纳税人可加强对供应商的实地调查,全面了解其经营情况和信誉,排除供应商无实际业务、只虚开发票的“假企业”。另外,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在集团内部建立供应商信息库,建立供应商“黑名单”制度。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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