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个人领取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如何计税?
答: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规定领取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新税制实施后,个人领取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待遇应并入综合所得,按年纳税。为避免退休人员汇算清缴带来的税收遵从负担,原则上应转移原计税方法,即由扣缴义务人对个人领取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福利进行代扣代缴,单独计税,不计入综合所得,无需汇算清缴。实际上,下列情况是分开处理的:
(一)按月领取的,适用月税率表计算纳税;
(2)按季度领取的,平均份额计入各月,适用月税率表,按照各月领取的金额计算纳税;
(三)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个人因出境定居一次性领取的年金,或者其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死亡后一次性领取的年金,其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个人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税率表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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