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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注册公司的企业-股权转让中会有哪些税收陷阱?

沈阳注册公司的企业-股权转让中会有哪些税收陷阱?

发布时间:2021/12/9 17:07:50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发布以来,现实中所有涉税问题都没有解决。股权的“公允价格转让”是否符合67号公告的相关规定,是否属于明显的低股权转让,低股权转让是否存在正当理由,都是实践中必须克服的现实问题。

基于股权转让的股东纳税义务不可避免。由于股东的误解,股权转让中税务陷阱比比皆是。

1.股权转让阴阳合同中的“避税”条款无效。

《股权转让协议》中关于股权转让价款不要求转让方向受让方提供任何形式的发票,而需要出具收据或收据的约定,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应当是无效条款,但该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涉案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的其他条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2.实缴注册资本0元,股东0元转让股权时也要交税(例如)

某物业管理公司股东王女士将其持有的公司10%股权(股东同意以现金出资100万元,其中10%由王女士出资,实缴0元)以人民币0元转让给刘先生。

王女士认为本次股权转让收入为0元,实收资本为0元。没有转账收入,所以应该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检查中,税务人员发现该物业管理公司成立于2014年,注册资本100万元,实缴资本0元。根据该物业公司2016年9月的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为36,266.43元(实收资本为0元,未分配利润为36,266.43元)。根据相关规定,需要核实其转账收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此,税务人员向王女士解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如果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无正当理由明显偏低,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核实。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净资产份额的,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主管税务机关依次按照净资产验证法、类比法等合理方法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验证。

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本次王女士股权转让,物业公司2016年9月《资产负债表》报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为36,266.43元,王女士拥有公司10%的股权,对应净资产份额为3,626.64元。特别是作者建议她以0元转让全部股份,明显低于其全部股份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因此,她的本次股份转让收入应按上述相关规定进行核实和计算。即应纳税所得额是股权转让所得取得股权时扣除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如果企业股东转让股权,完成工商变更,即使没有收到股权转让款,也要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应在转让协议生效并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股权转让收入是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取得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的收入。

4.纳税人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收回转让股权的,个人所得税不予退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办理变更登记,且收入已经实现的,转让方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后,双方签订并执行终止原股权转让合同并返还股权的协议,属于另一次股权转让,对前次转让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不予返还。作者特别提示:基于此规定,如果股权转让协议已经履行,履行的标志是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并在当地工商部门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然后双方签订并执行协议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并返还股权,前次转让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不予返还。

5.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的价格获得股权。

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购买股权的,企业原有的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并转为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个人投资者取得企业股权后,企业原盈余积累转为股本,现将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或多个个人投资者通过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原账面金额中“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的盈余积累未转为股本,而是计入股权交易时的股权转让价格,并履行了所得税义务。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累计盈余转让给个人投资者(新股东,下同)增加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按以下情形处理:

(1)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购买股权的,企业原有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盈余积累折合成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购买股权的,在企业原盈余积累中,股权购买价格与原股本的差额已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并转为股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未计入权益交易价格的权益购买价格与原所有者权益之间的差额,以及新股东的盈余积累和资本化,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的价格取得企业股权后,应按以下顺序转换为股本:先增加应税盈余积累部分,再增加免税盈余积累部分。

2.新股东转让所持股权时,其财产的原值为其为取得企业股权实际支付的对价及相关税费。

1.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获得的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股权转让成功后,转让方因受让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价款而获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财产转让产生的收入。

特别提示:转让方取得的违约金并入财产转让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转让方亲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个人股权转让合同签订生效后,即使转让方未收到转让标的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财税〔2015〕41号,以下简称41号文件)规定,个人投资非货币性资产属于个人同时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非货币性资产的个人转让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产生首次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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