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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热问】专项附加扣除——大病医疗

【个税热问】专项附加扣除——大病医疗

发布时间:2023/2/1 7:30:02

2021年3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正式开始。

1. 大病医疗的扣除主体、范围和扣除标准是什么?

答: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的医疗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超过15000元的个人负担部分(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决算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由本人或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由父母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规定分别扣除。

2. 大病医疗支出中,年末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如何计算扣除额?

答:纳税人年底住院,次年年初出院。一般都是出院才结算医药费。纳税人申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以医疗费用结算单上的结算时间为准。所以这笔医药费属于第二年的支出。纳税年度终了,符合大病医疗扣除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在下一年度汇算清缴中享受此项扣除。

3. 在私立医院就诊是否可以享受扣除?

答:对于纳入医保结算体系的民营医院,只要纳税人的医疗费用能够在医保体系中得到体现和归集,纳税人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的费用就可以按规定享受大病医疗扣除。

4. 夫妻同时有大病医疗支出,如果都在丈夫一方扣除,扣除限额是多少?

答:夫妻双方都有符合条件的重疾医疗费用的,可以选择在丈夫一方扣除,扣除限额另行计算。每人最高扣除额为8万元,合计最高扣除限额为16万元。

5.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时,需要注意什么?

答:纳税人日常就诊时,应保留医疗服务收费和与医保报销相关的票据备查。同时,他们可以通过医疗保障部门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查询自己每年的医疗费用。

6. 纳税人如何知道可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的自付金额?

答:国家健康保险局向公众提供互联网查询服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纳税人,可通过国家医疗保险服务平台APP查询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医疗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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