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合理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美国版权法》第107条(参见《美国知识产权法原理》)包含了合理使用的典型一般条款:
尽管有第106条和第106A条的规定,出于批评、评论、新闻报道、教学(包括在课堂上使用多份副本)、学术或研究等目的,合理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包括制作复制品、录音或以本条规定的其他方法使用作品,不属于侵犯版权。在任何特定情况下,要确定作品的使用是否公平,需要考虑的因素应包括:
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包括是否用于商业或非盈利教育目的;
版权的性质;
与整个版权作品相比,使用部分的数量和重要性;以及使用对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潜在市场需求或价值的影响。
如果判断是基于上述所有因素的考虑,作品未发表的事实不应妨碍合理使用的判断。
我国著作权法没有关于合理使用的一般条款,只是在《著作权法》 (2010)第22条列举了12种合理使用行为:
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允许著作权人不经许可无偿使用,但应当注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不可避免地复制、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有关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文章,但作者声明禁止刊登或者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禁止刊登或者播放的除外;
(六)翻译或者复制已经发表的少量作品,供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使用,但不得出版;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以作展示或保存版本之用;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或者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户外公共场所设置或者展示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中文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作品,在中国境内出版;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为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权利的限制。
同时,《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2013)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一条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合理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虽然版权的产生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精力,但是当版权产生价值的时候,就会被人使用。如果没有提前登记版权,会有维权的困扰。因此,为了保护智力成果,原创者有必要及时进行版权登记,做好版权的布局,做好这些基础工作的准备,以便将来享受版权红利。
上一篇:我自己会记账,找代理公司干什么!
推荐文章
美国将放弃新冠疫苗知识产权专利意味着什么?
2022/11/8 10:30:30企业拿到异常增值税凭证怎么办?
2022/10/14 9:20:27申请公司注销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2022/9/6 9:29:09开曼公司注册的办理流程及所领取的资料
2022/6/11 11:23:06品质保证
15年以上财税经验积累获得国家中小企业基金投资专业实力
资深财税团队专业会计团队安全无忧
2048位安全证书银行级别的系统安全多元服务
社保托管、税务代办财务规划和咨询等增值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