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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合理使用的相关法律规定

著作权合理使用的相关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22/10/14 9:19:47

版权合理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美国版权法》第107条(参见《美国知识产权法原理》)包含了合理使用的典型一般条款:

尽管有第106条和第106A条的规定,出于批评、评论、新闻报道、教学(包括在课堂上使用多份副本)、学术或研究等目的,合理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包括制作复制品、录音或以本条规定的其他方法使用作品,不属于侵犯版权。在任何特定情况下,要确定作品的使用是否公平,需要考虑的因素应包括:

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包括是否用于商业或非盈利教育目的;

版权的性质;

与整个版权作品相比,使用部分的数量和重要性;以及使用对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潜在市场需求或价值的影响。

如果判断是基于上述所有因素的考虑,作品未发表的事实不应妨碍合理使用的判断。

我国著作权法没有关于合理使用的一般条款,只是在《著作权法》 (2010)第22条列举了12种合理使用行为:

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允许著作权人不经许可无偿使用,但应当注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不可避免地复制、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有关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文章,但作者声明禁止刊登或者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禁止刊登或者播放的除外;

(六)翻译或者复制已经发表的少量作品,供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使用,但不得出版;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以作展示或保存版本之用;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或者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户外公共场所设置或者展示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中文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作品,在中国境内出版;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为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权利的限制。

同时,《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2013)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一条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合理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虽然版权的产生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精力,但是当版权产生价值的时候,就会被人使用。如果没有提前登记版权,会有维权的困扰。因此,为了保护智力成果,原创者有必要及时进行版权登记,做好版权的布局,做好这些基础工作的准备,以便将来享受版权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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