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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中午用餐时间算不算工作时间?答案是……

员工中午用餐时间算不算工作时间?答案是……

发布时间:2022/7/20 9:33:42

有的公司午休一小时,有的午休时间更长。不管多长时间,午休属于工作时间吗?加班工资该不该算?

案情简介

朱晓是一家保安公司的员工,在一个居民区担任岗哨,负责外来人员和外来车辆的登记。根据与朱晓签订的劳动合同,朱晓的工作是轮休,白班是早上6点到下午6点,包括一个小时的午餐时间;夜班是晚上6点到第二天早上6点,有一个小时的宵夜。

工作一年多后,朱晓从公司辞职,因为他需要一些时间来处理家乡的一些事情。在工资结算过程中,双方就加班费的计算产生了分歧。小朱认为公司不应当将一小时的用餐时间扣除,于是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补发加班工资。

争议焦点

尽管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中有1个小时的用餐时间,但公司又规定不得脱岗、空岗,所以每次午餐他都是让机动岗位的同事替他顶个班,或者让同事帮他带个盒饭在岗亭中就餐;认为,上夜班的时候更不可能出去吃晚饭,因为白天你已经准备好了干粮,所以这一小时也应该算在工作时间内。公司现在扣这个小时显然不合理,加班费应该还。

公司认为,除了劳动合同中的规定,公司的考勤制度中也明确规定了所有员工有一个小时的用餐时间。朱晓在入职培训中也学习了公司的各项制度,并签署了遵守的承诺,所以这一个小时的用餐时间应该不算加班。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用餐的一小时是不是属于工作时间,是否应当计算加班费?

裁判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应当将用餐时间计算入加班时间,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根据公司对保安工作的要求,事实上,吃饭期间朱晓仍在工作,仍处于实际工作状态。公司扣除一个小时作为休息时间显然是不合理的,所以公司应该支付朱晓在这段时间的加班费。

律师点评

工作时间又称法定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为了履行工作义务,在法定期限内在用人单位从事工作或者生产的时间。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不遵守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或者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工作时间有以下特点:

根据(1)工作时间是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的时间。,劳动合同,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时间为工作时间。工作时间有工作日和工作周三种,其中工作日是一昼夜以内的工作时间,是工作时间的基本形式。

(2)工作时间不限于实际工作时间。的工作时间范围不仅包括工作时间,还包括准备时间、结束时间和法定的非劳动消耗时间。其中,法定非劳动消耗时间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日为准备和完成生产任务或者作业所花费的时间,因自身生理需要不得不中断正常工作的时间,在工作时间内因技术特点需要不得不中断工作的时间,因公出差的时间,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本单位规定离开岗位从事其他活动的时间。

(3)工作时间是用人单位计发劳动者报酬依据之一。的劳动者只要在劳动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劳动,就可以获得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加班的话可以拿加班费。

(4)工作时间的长度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直接规定。,标准工时下,中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其他工作时间还包括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缩短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或者以周、月、季、年为单位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或者采取无固定每日工作时间的工作时间形式等。用人单位因自身特点不能执行标准工时时。

实践中,很多企业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规定用餐时间不属于工作时间。这个协议有效吗?

判断的关键在于该就餐时间是否可以由劳动者自行支配。,如果员工可以自由控制企业规定的用餐时间,例如,一些写字楼的员工可以在午餐后的一个小时内出去吃饭、购物或午睡等。原则上,这样的用餐时间属于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员工自己支配的休息时间。

但是,如果,由于特定工作的性质,劳动者在用餐时间上的自由度很低,比如不间断生产和值班员工相互调整上班用餐等。如果这种短暂的中断用餐时间被约定或规定为休息时间,则可视为无效,这种用餐时间应算作工作时间。

因此,本案中,从公司对安保工作的要求和朱晓的实际工作情况来看,虽然公司有一个小时的用餐时间,但朱晓在用餐时间内并不能完全控制这个时间,所以这个用餐时间应该算作工作时间。

既然是工作时间,公司自然应支付加班费用。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用餐时间在工作时间之外,也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约定,或者由集体合同和规章制度规定;没有约定或者规定的,不能作为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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