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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赚“省心”钱,“馅饼”变陷阱

想赚“省心”钱,“馅饼”变陷阱

发布时间:2022/7/19 9:07:07

无论所购商品的仓储和运输,买家都可以自行从供应商处提货;销售完成后,可以根据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清单给下游企业开票。——差价不用劳动或努力就能赚到。“赚差价”的中间人李认为自己找到了一个好“机会”。真的是这样吗?

糊涂会计

轻信人言乱开票

“我真的不知道粗白油和燃料油是不同的产品,不然开票的时候绝对不会涂改。”日前,在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稽查科,F石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李某一脸遗憾。

近日,台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F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其采购的货物名称与对外销售开具发票的货物名称不一致。检查人员检查后认定,该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取得虚假发票,在销售开票时换票,导致下游企业偷逃消费税等税款。该局依法作出决定,追缴消费税、增值税等税款,征收滞纳金,并对该企业处以罚款2043万元。

今年年初,台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接到税收征管部门移交的一条涉税线索,称F公司可能存在非法发票问题。接函后,稽查人员迅速用软件工具对F公司近年来的发票信息进行了核查分析。

检查人员发现,2018年3月至4月期间,F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35份,价税合计2035万元,货物名称为3#粗白油、工业C10粗芳烃等非消费税应税货物;取得沥青油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价税合计1616万元。但令人怀疑的是,该公司开具沥青油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价税合计2059万元。检查人员认为,该公司没有出售其购买的货物,并涉嫌换票和虚开发票等税务违法行为,并立即对f公司进行了调查。

督察人员了解到,F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从事润滑油、燃料油、沥青、建筑材料的批发和零售。企业实际经营时间为2018年3月至5月。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其开票数据异常后,已停止为该企业提供票证,并对其经营情况进行核查。进销存资料显示,该企业所有业务进项名称为3#粗白油、工业C10粗芳烃、沥青油等货物,所有对外开票销售货物,除沥青油外,均为进销不符。

针对企业发票信息存在的疑点,检查人员约谈了企业负责人。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兼财务负责人李在接受检查人员的询问时,一再声称自己被骗了。

李说,由于企业没有自己的仓库,经朋友介绍,F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采用了客户对供应商交货的模式。企业向上游供应商采购3#粗白油、工业C10粗芳烃等货物后,客户直接从供应商仓库提货。提货时,三方均通过出示并传送《货权转移通知书》办理货物交接手续。F公司负责人李作为中介,一般不到现场交接货物,只根据客户收货后提供的收货确认书开具销售发票。

至于对外销售开票时为何更改货物名称,李主张当时供应商H公司传来的电子合同显示货物为3#粗白油、工业用粗芳烃等。但李联系时,供应商坚称货物是燃料油,并承诺如果不是燃料油,F公司可以不付款,并承担运费等

检查人员立即检查了F公司的财务账簿和凭证,查看了该公司的经营信息,同时要求该公司其他员工确认该公司没有委托加工和在购买后转售货物。

经现场核查,检查人员了解到,为省事,李某在企业购销过程中,确实一直采取客户自行发货的方式,其销售的货物一直没有动过,也没有产生运输费用。此外,经现场检查,检查人员确认该公司从未取得名为“燃料油”的货物,而是向其下游客户m公司开具了金额为2059万元的5179.15吨名为“燃料油”的货物的产量发票,确实存在变造发票的行为。

为了彻底查清F公司与上下游企业的真实交易情况,检查组决定前往上游H公司和下游M公司所在地进行取证。

检查组在对F公司下游企业——M石化公司所在地进行调查时,发现这家企业实际上已经为H公司开具发票并销售货物,而且是H公司的上游企业!H公司将名为3#粗白油和工业用C10粗芳烃(非消费税应税项目)的货物销售给F公司,但原供应商实际上是m公司。

H公司将货物“销售”给F公司后,开具了名为“3#粗白油,工业用C10粗芳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M公司上门,从F公司“购买”货物,另一方面,F公司在上游H公司的担保下,将货物卖给M公司,相信H公司所说,将货物名称改为M公司,开具名为“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就这样,经过一系列的“操作”,货物完好无损地回到了M公司,只是货物名称由原来的3#粗白油、工业用C10粗芳烃变成了“燃料油”。

在调查过程中,检查人员还发现,M公司的业务经理高原来是H公司的实际控制人。——M公司与H公司为关联企业。

追踪溯源

上下游现古怪交易

情况真如李某说的那样吗?她是果真不了解购销货物情况被人蒙骗,还是另有隐情?

围绕这些疑点,专案组对M公司和H公司的情况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检查人员发现,M公司和H公司都是贸易公司,没有加工油品的生产能力,也不存在将采购的货物委托加工后再销售的情况。M公司是一家商业企业,从事润滑油、燃料油、沥青和建筑材料的批发和零售。企业没有仓库,只是在当地码头租了一个油库。其供应客户为当地大型炼油企业,销售对象为石油批发商。

检查人员在走访H公司经营场所时,发现H公司办公场所不足30平方米,只有5名员工,没有仓库。它只是一个化工产品中间商。在M公司与H公司“交易”期间,货物一直放在M公司租用的油库,没有动过。

那么,M公司“卖”给H公司的这些货到底是什么,从头到尾都没有“窝”过?征收消费税的是3#粗白油、工业C10粗芳烃还是“燃料油”?

专案组决定对该批货物的运输、储存以及能够表征产品的质量检验文件进行检查。

检查组到M公司租用的浙江舟山某油库进行实地勘察,克服重重困难,提取了2017年至2018年相应油罐的储油、发油记录。经核查发现,M公司“销售”给H公司并最终“销售”给F公司的货物为“燃料油”。而且,在M公司最终开具“燃料油”发票并“售出”之前,这批货物从未动过,一直放在油罐里。M公司在取得F公司开具的名为“燃料油”的进项发票后,将这批燃料油销售给Z石化公司,从而达到逃避消费税的目的。检查组对这批货物的检查清单结果也显示,M公司最终销售的这批数量为5179.15吨的“绕行”货物为燃料油。

在检查人员出示的证据面前,M公司经理高承认了其与H公司工作人员“博弈”,利用F公司改签车票的违法事实。

经查,F公司于2018年3月至5月取得3#粗白油、工业用C10粗芳烃等35份非消费税应税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035万元。该公司对外“销售”货物时,向下游企业M公司开具了19张名为“燃料油”(消费税应税项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总价值2059万元。

鉴于其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存在更改货物名称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依法作出追缴消费税、增值税等税款的决定,并处滞纳金和罚款2043万元,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因涉案的M公司和H公司涉嫌虚开发票,台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将相关线索移交两家公司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后续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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