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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四部门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四部门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7/19 9:06:56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医疗保障局: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实施降低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费率。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降低我省社保费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是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率降至16%。

二、继续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2019年5月1日起,原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的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政策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

自2019年5月1日起,将原定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的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2018年底前,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降低费率2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降低费率5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不足18个月时,停止下调。

第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自2019年5月1日起,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以全省非私营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和私营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后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用于确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的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个人缴费基数的上下限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税务局、医保局、统计局每年统一公布。缴费基数每年申报调整一次,使用期限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2019年5-6月,可以按照2017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申报调整缴费基数,作为个人缴费基数的上下限。

四.统一养老保险政策

(一)统一保险单。本省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城镇就业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随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我省城乡居民(在校学生除外,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年满16周岁,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就业地或户籍地参加(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统一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参保单位统一按16%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为20%。

(3)统一支付政策。参保单位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员工以他们去年的平均月薪为

(4)统一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工资申报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自主选择申报适当的缴费工资基数,从参保当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选择按月、按季度、每半年或按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统一养老保险待遇计算方法。根据国家统一安排和部署,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过渡办法,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过渡。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另行制定。在此之前,个人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和基本养老金基数的计算保持不变。

五、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结合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等措施,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收支管理,完善和规范基金预算管理,加大基金省级调剂力度,建立省与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之间的基金缺口责任分担机制。对截至2018年底累计基金结余低于9个月基本养老金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因降低社保费率、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而减少的企业养老保险费,由省级统筹基金予以补偿。切实提高基金的共济功能和使用效率,推动全省养老保险一体化发展。

6.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制度改革。

稳定征收方式,社保缴费继续按现行征收制度征收。稳定现有经社保部门批准、税务部门征收的征收方式,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和有序性。妥善处理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缴制度改革过程中,严禁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避免企业生产经营出现困难。

七、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保等部门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做好征缴制度改革过渡期社保费率降低和工作衔接,提出具体安排,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八、认真组织实施工作。

各地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进一步强化工作纪律,不折不扣地落实国家和省规定的社保保险缴费和待遇政策,不采取任何增加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措施,使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社保缴费负担大幅减轻,违者将被追究责任。各地要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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