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一:收到的合同违约金收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好多会计认为:
我的公司与一个客户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另外,由于客户违约,公司收到客户的违约金计入“营业外收入”。是不是不用交增值税?
其实这是一个税务误区!
正解:
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处理:
不履行合同时,收取违约方违约金,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也不需要开具发票;
但在合同已履行完毕时,买方因延期付款等原因向卖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应计入销售金额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销项税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费用、补贴、基金、代收费用、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支付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预付款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三十三条进一步明确,填写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有业务经营和确认业务收入时,必须开具发票,没有业务经营的,不得开具发票。
误区二:公路通行费发票的增值税抵扣是按照面额计算
好多会计认为:
定额发票,公司交的过路费,抵扣增值税的时候直接按照面值*3%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对吧?
其实这是一个税务误区!
正解:
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按不含税面额计算。
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号文件*(财税〔2016〕86号)的有关规定:
展开全文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缴纳的道路、桥梁、闸门通行费,暂凭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按以下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1)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1.3%) 3%。
(2)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梁、闸门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梁、闸门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1.5%) 5%。
误区三:所有收到的财政性资金均属于不征税收入
好多会计认为:
公司收到一笔财政拨款,既然是财政部门给的,那肯定是不征税收入吧?
其实这是一个税务误区!
正解:
只有企业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才能视为不征税收入。
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
企业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作为非应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明确资金用途的资金划拨文件;
(二)拨付资金的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政府部门对资金有专门的管理办法或者具体的管理要求;
(3)公司单独核算资金和用资金发生的费用。
没有政府部门下发的资金拨付文件、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要求,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属于非应税所得,不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误区四:代开增值税发票必须在国税局代开
好多会计认为:
开增值税发票,尤其是专用发票,一定要去国税部门,对吧?
其实这是一个税务误区!
正解: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应缴纳的增值税暂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自然人出租不动产的,应缴纳的增值税暂由当地税务机关征收。
因此,以上两种情况都需要地税局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开具。
政策: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税务总局2015年第155号)
误区五:只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可以抵扣增值税
好多会计认为:
只要在购买商品或者支付费用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一致后就可以抵扣增值税了吧?
其实这是一个税务误区!
正解:
获得特价机票不一定允许抵扣,比如住宿费用的特价机票。员工出差取得的住宿费专用票可以抵扣。但公司接待客户时,收到的是酒店自己开具的“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认证一致,也无法抵扣;
同样,公司组织员工旅游,收到酒店自行开具的“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认证一致,也不能扣!
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一)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所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类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纳税人的社会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耗的采购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更换服务和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和产成品所耗用的外购商品(不含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运输劳务。
(四)不动产的非正常损失,以及该不动产所消耗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造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房地产建设项目耗用的外购商品、设计服务和施工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修的房地产,均为在建房地产项目。
(6)购买的客运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误区六:小规模纳税人都是按照3%征收率纳税
好多会计认为:
企业只要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就按照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对吗?
其实这是一个税务误区!
正解:
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不一定是3%,还要看具体业务类型。
例如:
销售二手固定资产将被减按2%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出售和出租的不动产征收率为5%;
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征收,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政策: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销售其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固定资产以外的旧物品,按照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财税公告第47号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时,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总价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总价和价外费用,扣除用工单位支付给被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按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2016 o年第16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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