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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情形小辨析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情形小辨析

发布时间:2023/1/19 7:30:03

问:我们公司是总分机构。现在要把一批货物从总公司移送到外地分公司去。那这批货物要不要缴税呢?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要缴吗?

大家都很熟悉“视同销售”。一般是指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销售”条件,但在税务处理上应“视同销售”的应税行为。

相关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货物、财产、劳务进行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移财产、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国税函〔2008〕828号《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在下列情况下,企业将资产转让给他人,因资产所有权发生变化,不属于资产内部处置,应按规定视同销售收入。

(1)为了营销或销售;

(2)用于社交;

(三)用于员工奖励或福利;

(四)分配股利。

(五)对外捐赠;

(六)改变资产所有权的其他用途。

除另有规定外,销售收入应当按照所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3.企业处置的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资产转移至境外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在形式和实质上没有发生变化,可以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作为销售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依据继续计算。

(1)使用资产生产、制造和加工另一种产品;

(2)改变资产的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总公司与分支机构之间的资产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况的混合;

(六)不改变资产所有权的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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