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推进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10号),现就现就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六税两费”)减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适用
(一)小型微利企业适用“六税两费”政策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为依据。在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可于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在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根据2021年汇算清缴结果申请减免“六税两费”。
(二)新设立企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国家不限制或禁止的行业,同时在申报期上月末达到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的,在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按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待遇。
根据规定,在第一次最终结算和支付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每次都要申报。从第一次汇算清缴之日起,确定其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直至次年6月30日,不得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并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六税两费”的,应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以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待遇。
新设立企业在第一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按第一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三)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或新设立企业未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根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申报享受本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六税两费”减免税期间的优惠,并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二、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时“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适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六税两费”减免政策不再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应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不登记者,从逾期的次月起不再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
上述纳税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和新设企业条件的,或者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仍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
三、关于申报表的修订
修改《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增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申报相关的部分数据项,并相应修改填表说明(详见附件)。
四、关于“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办理方式
纳税人有权通过自行申报获得税收减免,无需提供额外信息。
五、关于纳税人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处理方式
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优惠的纳税人,可在以后纳税期间依法申请抵扣或退还应纳税费用。
六、其他
(一)本公告实施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2019年第5号)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
(2)2021年新设立企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
(4)本公告修订版将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削减比例的规定公布之日正式投入使用。本公告中的修订表格启用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9号)中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和《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2021年第20号)中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不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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