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 问
老板名下有两家公司,互借5000万,没有利息。有没有税务风险?
答 复
不是免息免税!免费不一定是好事!
1、需要视同销售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对关联企业之间的无息借款,税务机关应按独立交易原则计算相关资金利息,缴纳企业所得税。
参考一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企业向个人股东提供的贷款,是将资金借给他人取得利息收入的贷款业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面向公众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将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无偿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面向社会公众的除外。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考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定价原则和方法进行调整”。
参考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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