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0年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延期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内进行预缴申报后,可暂缓缴纳当期企业所得税,延期至2021年第一个申报期缴纳。”
02.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何时申报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在实际发生并已进行会计处理的当年申报扣除;合法资产损失应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年度申报中扣除,以证明该资产已符合确认合法资产损失的条件,且该损失已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1。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时,只需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需要报送资产损失相关信息。相关资料由企业保存备查。
三。本公告的规定适用于2017年及以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关于提交资产损失证据资料、会计资料、纳税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规定同时废止。"
03.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筹建费用,扣除该期间取得的营业外收入后的余额,按照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的规定办理。筹备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按发生额的60%计入筹备费。企业筹建期间的营业外收入(含政府补助)超过筹建费的,待企业进入正常生产经营后计税。
0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的“小额零星业务”判断标准是否有调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的规定,小额零星业务的判定标准为个人从事应税项目业务的销售额不得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考虑到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符合条件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小规模零星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定: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得超过300-500元。
05.企业所得税对公益捐赠票据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2020年第27号)规定,“11。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接受捐赠时,应当分别使用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制(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印章。
企业或个人在税前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费用的,应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
十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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