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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申请建议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申请建议

发布时间:2022/9/8 9:05:58

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是《商标法》规定的商标基本类型之一。与普通商标相比,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具有特殊性,如申请人不同、使用人不同、功能不同、申请文件不同等。普通商标可以由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业务需要进行注册,其作用是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用以区别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一般商标注册后,注册人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允许他人使用。集体商标必须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注册,使用人是该组织的成员,用以表明使用人的隶属关系。证明商标由有能力监督某种商品或服务的组织控制,但被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使用,标明使用该证明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其他特定品质。

《商标法》规定地名可以是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一部分。《商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将地理标志注册为证明商标的,其商品符合该地理标志使用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请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的,其商品符合该地理标志使用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请求加入以该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其章程被接纳为成员;不愿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由此可见,地理标志的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反映了来自某一地区的商品或服务的特定质量。商品或服务的具体质量由原产地的自然或文化因素决定,质量标准相对稳定。地理标志可以由本区域内符合使用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使用者相对固定、封闭。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是共享和区域性公共资源的属性。

以近期的评审和司法判决为例,说明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审查要求,并进行风险提示,以期对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成功注册有所帮助。具体建议如下:

第一,诚信提交申请。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集体商标的申请人还需要写明集体组织成员的名称和地址。申请人将一个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应当附该地理标志标注地区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外国人、外国企业申请将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在其原产国以其名义受到法律保护的证明。

使用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注册的,申请应当明确表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地理标志所标示区域的自然、文化因素之间的关系;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区域范围。此外,申请将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还应当详细说明其拥有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检测设备

在国际注册g 1343668“ASIAGO”商标驳回复审案中,申请人Consorzio per Tutela del Formaggio ASIAGO(azi ago奶酪保护基金会)请求准许将该商标作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在29号奶酪产品上申请领土延伸保护。商标局经过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表明申请商标所标注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等特征与该地区的自然或者文化因素有关;不足以证明CSQA认证公司有能力对申请商标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特定商品的质量进行监督;不足以证明成员名单来自标记区域;不足以界定生产的地理范围;仅表明该集体商标具有质量或信誉等某些特征是不够的。最终,商标局复审决定驳回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在第4292071号“祁门红茶”商标(争议商标)无效宣告案中,二审法院认为,祁门红茶协会(注册人)在申请争议商标注册时,虽未提交虚假文件骗取商标注册,但对“祁门红茶”产地地理范围有争议的事实是明知的。而且根据祁门红茶协会和国润公司(无效宣告申请人)在商标审查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对祁门红茶的产地一直存在不同的理解,即祁门红茶的大小产地存在不同的理解。争议商标仅划定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安徽省祁门县行政区域内的地理范围。虽然符合小祁门红茶产地的地理范围,并有安徽省农委2004年的文件支持(《关于祁门红茶协会申请办理“祁门红茶”证明商标的证明》),但与社会上普遍存在的大祁门红茶产地的地理范围明显不符。因此,在缺乏充分证据和论证的情况下,如果仅仅根据两种争议观点中的一种来认定,人为改变历史上已经客观形成的祁门红茶对其产地有不同认识的市场现实是不合理的。祁门红茶协会在明知存在上述争议的情况下,未能将商标注册过程中存在的争议充分、准确地向商标注册机关报告,尤其是国润公司在按安徽省工商局会议纪要要求撤回商标异议申请时,仍以不作为的方式等待商标注册机关核准争议商标的注册。这种行为明显违反了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诚实信用义务,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对有争议的商标,应当依法宣告无效。

祁门红茶协会申请再审,最高法院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祁门红茶”是申请地理标志证明的商标。这类商标所标示的商品往往具有特定的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这些特征通常是由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自然因素或文化因素决定的。因此,地域标记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具有重要意义。安徽省农业委员会是安徽省的产业部门,多次主持和协调祁门红茶生产地理范围引起的相关主体间的争议。最后明确地理范围为“大产区”,并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再次提交了与“大产区”内容一致的说明。祁门红茶协会和国润公司在商标注册纠纷期间参加了安徽省工商局主持的协调会,会后形成的会议纪要也称,应将争议商标标注在“大产区”范围内。据此,足以认定祁门红茶协会对商标标注的地域范围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有明确的认识。在此情况下,祁门红茶协会既未撤回此前提交的安徽省农委关于商标产地范围的无效声明,也未向商标注册机关如实披露上述争议协调的情况以及安徽省农委作为主管部门证明该商标标注“大产地”的最终说明,违反了地理标志商标申请人的义务。因此,被诉裁定和二审判决认定其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正当手段”,认定争议商标无效是正确的。最终驳回祁门红茶协会的再审申请。

第二,积极复习,克服障碍

除申请书、申请人主体资格、使用管理规则应当符合《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规定的特殊条件外,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在申请注册时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通常是文字标记或图形组合商标,如“地理名称和商品的通用名称”。申请时遇到较早的类似商标被驳回也是常有的事。

在金湖蒿茶Jinuhaocha及其附图第17734892号商标驳回复审案中,申请人金湖农副业协会在第30类蒿茶制品上申请金湖蒿茶及其附图集体商标(申请商标),被商标局以大金湖第12391202号注册普通商标(引用商标)及其在茶叶等制品上的附图为由驳回。复审被驳回后,金湖农副协会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锦湖”的显著部分与引用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仅有一字之差,在文字构成、称呼等方面近似。并构成近似标记,故不支持金湖农副业协会的上诉理由。

地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因在先近似商标被驳回后,可以提交驳回复审程序,联系被引用商标所有人出具同意书,试图克服障碍。在第15449282号“PROSECCO”商标(申请商标)驳回复审案中,二审法院认为,该申请商标为“PROSECCO”组成的文字商标,作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3类酒类商品上。引文1是在第33类“受原产地名称保护的葡萄酒和起泡酒”普罗塞克上注册的第1153181号国际注册商标,由“普罗塞克(PROSECCO Famiglia ZONIN)zon维多利亚港(Victoria Dal)1821”和一个圆形图形组成,其中“普罗塞克(PROSECCO)和“zon()港(manuel in)”是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虽然申请商标“PROSECCO”完全包含在被引用商标1的文字部分,但被引用商标1仍有另一个突出的识别部分“ZONIN”,带有图形元素和其他文字。两个商标总体上还是有一些区别的。在被引用商标1的权利人已经出具同意函,同意该申请商标在中国注册和使用的情况下,该同意函应当被认为是排除混淆可能性的有力证据。在没有证据证明同意书会损害相关消费者利益,且申请商标与引用商标存在上述差异的基础上,应尊重同意书的内容。因此,申请商标与被引用商标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同时存在,不太可能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申请商标与被引用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被驳回后,虽然申请人可以对引用商标提出异议、无效宣告等。但考虑到异议和无效程序漫长,只要程序没有走完,引用商标仍然有效,驳回复审也无济于事。在第18458677号玄言商标驳回复审案中,宣城市玄言文化研究会在第16类“砚”商品上申请玄言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商标局引用两个在先商标驳回申请。引用第10989128号商标“玄机图”,核准使用在第16类“墨池”等商品上。引用第二系列商标第16335231号“宣州砚”证明商标,并指定在第十六类“砚”商品上使用。初审公告日为2018年1月6日,该商标处于商标异议程序。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截止本案审理,引用商标、为合法有效的在先商标,可以作为本案审理的依据。申请商标指定的“砚”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等方面与引用商标一、二核准使用的“砚池”等商品相同或者近似。并属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商标申请的主识别部分“宣”与被引用商标1的主识别部分“宣”和被引用商标2的主识别部分“宣州”在称呼和构词上相似,给消费者的整体印象不容易区分,分别为近似商标。被诉决定的相关认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即使注册申请因在先近似商标而被驳回,申请人仍可以在驳回复审程序中主张该商标明显不同,并提供宣传和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不容易与引用商标混淆误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 13.5【混淆判断】规定,地理标志的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申请注册在先,一般商标申请在先的,应当综合考虑地理标志的客观存在、知名度、显著性以及相关公众的认知程度,判断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如果申请地理标志的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

在第16621786号“平唐平阳和图”商标无效案中,无效宣告申请人泗县茶叶公司基于其此前注册的第1387616号“唐璜和图”普通商标(引用商标),对平阳县茶叶行业协会第16621786号“平唐平阳和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争议商标)提起诉讼,泗县茶叶公司不服,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思贤茶叶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该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虽然争议商标和引用商标都是由文字、对应的拼音和图形组成,但两个商标的图形完全不同;虽然争议商标完整地包含了引用商标“唐璜”的文字部分,但根据《平阳县志》 《中国黄茶(平阳黄汤)之乡》等证据材料和思贤茶业公司的书面说明,“唐璜”用于茶制品,尤其是作为黄茶称谓,其显著性较弱。“平阳”作为争议商标的首字,加上引用商标。此外,平阳茶业协会提交的相关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的荣誉证书,结合相关新闻报道,可以证明争议商标经过长期使用,获得了一定知名度,进而逐渐形成了不同于引用商标的特定市场认知。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综上所述,地理标志的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是从某一区域表明商品或服务的特定质量,不同于普通商标在区分商品来源方面的功能定位。申请人通常是区域内的非营利性组织、协会或其他组织,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授权,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用户是地理标志区域的生产者和经营者。申请人应当按照《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要求,诚实完整地提供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官方授权文件、使用管理规则、商品或者服务具体质量的详细说明、产地地理范围、集体组织成员的名称和地址等。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通常为文字标记或图形组合商标,如“地理名称通用名称”,应符合《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引用商标被驳回时,建议申请人分析利弊,提出驳回复审,或者征求被引用商标所有人的同意,或者从商标标识的差异、显著特征、实际用途、知名度以及相关公众的认知等方面,论述申请商标和被引用商标不太可能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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