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答:《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的规定:
一、我市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跨区提供建筑劳务,应向建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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