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在微信上收到老板发的红包作为日常奖励。虽然每次红包不多,但次数很多。所以红包有时候每个月高达几千块。这些红包还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答复
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提醒
企业给员工发微信红包,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由企业代扣代缴。
企业向社会上个人发放的中奖红包,将按“偶然所得”扣缴税款,由发放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20%的税款,根据相关法律文件规定可在税前扣除。
应纳税额不足1元的,予以免税。如果改成“偶然所得”,就意味着“5元”及以下的红包将免税。
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规定:
1.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二。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本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企业因个人购买本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金额而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或折价,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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