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本月已出售房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这个月还要交房产税吗?
答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实物或者权利发生变化,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应纳税额的计算截止到房产、土地实物或者权利发生变化的当月月底。”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后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不动产自登记之日所有权发生转移,贵公司需要缴纳房产税到不动产产权转移的当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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