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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补正的一些问题

关于商标补正的一些问题

发布时间:2022/10/25 9:26:10

有些老板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后,有时会收到商标更正通知。今天,企帮帮边肖将告诉你一些关于商标更正的问题,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我收到了更正通知。我该怎么纠正?我必须再次支付费用吗?

更正通知书已经列出了需要更正的事项,更正通知书的背面有详细的“关于商品/服务更正的说明”。申请人应当填写补正要求和说明,并寄回商标局。更正不需要付费。

2.商标图案修改时需要纹理样本吗?

是否需要粘贴设计要根据修改的项目来判断。要求补正的事项需要提交商标图样的,应当在补正通知书背面的指定位置打印或者粘贴商标图样一份。以颜色组合或者着色图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案,并提交黑白稿一份;如果没有规定颜色,应提交黑白设计。

3.应提交图片中书写方法的来源复印件以供更正。应该如何纠正?

要求提交图案中文字书写来源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各类词典、字帖等正规出版物的书页上的文字复印件,复印件上的文字书写应当与商标图案中的文字书写一致。文字由申请人设计且无出处的,应注明。

4.分类更正说商品名称不规范。应该如何纠正?

商品名称应当具体、准确、规范,明确规定商标的保护范围。申请人应尽量使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中已有的商品或服务名称。不使用现有名称的,应当按照分类原则填写,使用具体、准确、规范的名称,避免使用含义模糊、过于宽泛的商品或者服务名称,不足以划分其类别或者近似组。

一方面,要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应当表达清楚、准确,符合一般公众的语言习惯和用词规则。例如,不应使用“不属于其他类别”、“属于本类别”、“上述商品的”等词语,一般不应声明“XXX附件”、“XXX附件”等表述,而应声明具体商品名称。

另一方面,要注意与其他类型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不能出现混淆或误解。比如“假日露营服务”是跨品类的,其中“假日露营娱乐服务”属于第41类,“假日露营住宿服务”属于第43类。

5.申请的时候,我已经提交了产品说明。为什么我仍然发布更正?

产品说明有助于商标局判断产品的类别和近似组,但并不意味着只要提交产品说明就可以接受产品名称。比如“家用电器”,虽然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约定俗成的商品称谓,但涵盖范围较大,涉及商品分类表中多个类别的商品,在申请商标注册时是不允许使用的。此外,一些多功能产品可以归入其功能所属的相应类别。至于申报哪一类,由申请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申请人可以在一类或多类中申报。申请商标注册时,商号应当具体、准确、规范,符合分类原则;避免使用模糊、不具体、广泛的商品或服务名称,这些名称不足以划分它们的类别或相似的组。

6.分类更正说商品名称不规范,但业内就是这么叫的。我该怎么纠正?

商品名称应当具体、准确、规范,明确规定商标的保护范围。比如“notebook”在计算机行业常用来指代“笔记本电脑”,但这是一个不规范的简称。一般情况下,“笔记本”是指纸质文具,属于第16类。在第9类中,应申报“笔记本电脑”或“笔记本电脑”。再比如“电机”,是指产生和应用电能的机器,包括发电机和电动机。根据现行分类原则,“发电机”属于第7类;“汽车”分为“陆用汽车”和“陆用汽车”,前者属于第12类,后者属于第7类。因此,申请人在申请时应使用具体、准确、规范的商品名称。

7.分类更正说商品名称不规范。我是按照之前批准的名字填的。为什么我还在纠正?

商品分类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Nice分类专家委员会定期修订Nice分类。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时按照Nice分类版本进行申报。

8.今年实施了新的分类表。我去年申请的。分类修正后,是否可以申报新分类中的项目?

新分类表实施前申请商标注册的,申报商品和服务的分类原则和标准适用旧分类表。

比如《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2015的正文中,“虫针”就属于第十六类。尼斯分类第10版2016文本第26类新增商品“昆虫针”。相应地,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2016文本的第26类中增加了“昆虫针”,在第16类中删除了“昆虫针”。申请人于2015年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并于2016年收到补正通知书。如果申请人要申报商品“虫针”,仍应按2015年文本在类别16中申报,而不是按2016年文本在类别26中申报。

9.我在一张申请表上同时申请了三个类别,现在只需要补充一个类别。如果修正失败,是否会影响其他两类?

通知商标局补正,但申请人未补正或者未按照要求补正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商标局对该商标注册申请作出驳回决定,因此该商标注册申请的其他两类不能保留申请日。

10.我在注册大厅的退信窗口收到了更正通知。我应该如何计算校正开始时间?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局向当事人送达各种文件的日期,如果邮寄,以当事人收到的邮戳日期为准;邮戳日期不清楚或者没有邮戳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但当事人能够证明实际收到日期的除外;直接提交的,以提交日期为准;如果文件是通过数据电文的方式递送的,除非当事人能够证明文件进入其电子系统的日期,否则自文件发送之日起15日后,应视为已送达当事人。

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当事人。申请人在注册大厅退信窗口收到补正通知书时,商标局未刊登送达公告的,或者虽已刊登送达公告,但自公告刊登之日起不满三十日的,视为申请人收到退信时已经送达当事人;商标局已经发布送达公告的,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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