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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知名代理记账公司-29个公司股权转让常见问题!

1.股东股权转让包括那些权利的转让?

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身份对公司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给受让方,受让方因此成为公司股东并获得股东权利。

因此,股权转让中包含的权利都是股东权利的内容,如:发行股份请求权或其他股权凭证;股份转让权;股利分配请求权;要求临时召开股东大会或自行召集的权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监督检查公司财务的权利;查阅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记录的权利;股东优先购买权;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股东权利损害的救济权;公司重整申请权;对公司经营和查询权的建议。

2.股权的各项权利可以分开转让吗?

不能。股权的本质是公司基于股东地位所享有的一种综合权利。股权转让是股东身份的转移,股东权利内容中的权利不能单独转移,在实践中也无法实现。

3.股东资格如何取得?

答:股东资格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得:

(一)投资设立公司;

(2)转让股份的收购;

(三)接受质押后按照约定取得的;

(4)继承和取得;

(五)收受收购礼品;

(6)法院强制执行债权的取得等。

一般情况下,股东资格的取得等同于股东地位的取得。但在特殊情况下,如公司章程中有特殊限制性规定,取得股东身份并不一定意味着取得股东身份,而是要经过一定程序才能最终确定。

4.股权转让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原股东是否有权主张转让之前的利润分红?

不能。股权转让和股东变更登记后,原股东将失去股东资格,不得主张包括分红权在内的任何股东权利。股权转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公司可以回购公司股东的股权吗?

公司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能取得股东权益。有限责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但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并符合本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

(二)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转让主要财产;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

股东与公司在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法》第75条)

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收购其股份。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向公司员工奖励股份;

(四)股东因不同意股东会对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决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原因收购公司股份,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股份;有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根据第一款第(三)项收购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收购资金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收购的股份应在一年内转让给员工。此外

6.公司股东可以退股吗?

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自由转让其股份。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7.公司章程可以限制股权转让吗?

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对股权转让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

8.公司现有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吗?

不一定。股权转让价格确定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不损害国家和第三方、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与相应出资的一致性是确定转让价格的参考方法之一。

9.股权转让协议何时生效?

转让价格是股权转让协议的实质性条款,没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协议因缺乏主要条款而无效。但如双方协商补充条款或特别约定如赠与,则该约定仍有效。

10.股权转让的价格一定要与相应的出资额相一致吗?

可以,但该转让协议不能对公司直接生效,公司注册股东必须配合签署相应的股权转让协议。如有争议,需先确立实际出资人的股东地位,股权转让协议才能生效。

11.没有约定股权转让价格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由于股权转让协议不成立。但是,造成拟受让股权实际损失的,可以追究变节方的缔约过失责任。

12.实际投资者能否以自己的名义与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本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股权转让协议不以工商变更登记为生效要件。因此,通过法定程序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已经生效,股东的反悔不构成其无效。仍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的转让合同当然有效。

13.股东会通过同意股权转让的协议但事后原股东反悔不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怎么办?

当然可以。法律对这种情况没有限制。只要多个股东就合同的内容和签署形式达成一致,就可以签署合同。

14.一个有限公司的48个股东与受让方签署了一份股权转让合同,也全部接受了股权转让的价款,但尚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现在部分股东反悔,提出该合同无效可以吗?仍然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吗?

可以同意。但是,债权债务的一般转让,应当经相对人同意后才能生效。

15.多个股东的股权转让合同可以在一个合同上签署,还是分别与受让方一对一的单独签署呢?

当然可以。因为出资没有实际到位,或者出资到位后抽回,股东也有股东资格。股东股权转让是股东权利的内容之一,所有具有股东资格的股东都可以行使这一权利。但是,未实际补缴出资或者补缴出资后退出的股东,转让股权后仍应当为公司或者债权人承担补缴出资的责任。

16.股权转让可以约定公司的债权债务由谁承担吗?

受让方转让股权时不知道原股东有此情形的,不应承担补足责任;如果你已经知道了,就应该承担起弥补的责任。

17.出资没有实际到位、或者到位后抽逃资金的股东可以进行股权转让吗?

没必要。

18.股东把股权转让的受让款用于补足该股东未实际出资到位的注册资金吗?

答:属于股权转让性质且已实际交付股权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该部分股权强制执行公司登记程序,或者要求该部分股东赔偿因未执行股东会决议造成的经济损失。

19.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时新股东还要出资验资吗?

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是转让合同义务的一部分,但不是主要义务。转让股东全额收到受让方股权转让价款并移交公司财务、管理事项后,可认为合同已实际履行。受让方可请求公司或转让方协助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如受阻,可将公司或转让方作为被告或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20.股东会决议通过后部分股东不执行怎么办?

没必要。如果对方律师没有法院发出的调查令,他可能不会配合他的调查。

21.股权转让时出让股东已经全部接收了受让方的股权转让价款并进行了公司财务、管理等项交接但工商变更登记前可以视为股权转让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了吗?

公司需要转让自有股权时,必须先征得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如果对方故意隐瞒,则意味着他可能不同意转让或故意阻止股权转让。当一方故意隐瞒不接收时

其他股东在法定期限内不答复的,视为依法同意转让。此外,如果公司章程中有特别约定,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可以从该约定中进行股权转让。

22.股权转让纠纷中,对方聘请的律师来调查时一定要配合吗?索要相关资料时一定要提供吗?

股权可以依法转让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根据《公司法》第72条规定,大股东不同意小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收购转让的股权。未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如果故意刁难其股权转让,也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主要负责股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如果大股东压迫小股东,不召开股东会,不分红,小股东可以依法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3.两人股东公司,其中一人故意躲着不出来,股权转让能否进行下去?

首先要看这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如果小股东不来股东会,就意味着他放弃了股东的权利。只要程序上没有过错,一般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如果是大股东,就看是否损害了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利益。一般大股东处于控股地位,不会故意损害自己的利益。如果他们故意不参加股东大会,公司可能会陷入僵局。此时,根据《公司法》第41条,小股东或其他股东有权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大股东及其委派的高级管理人员故意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也可以依据《公司法》第153条对其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24.大股东不同意小股东转让股权或故意刁难其股权转让怎么办?大股东欺压小股东,即不开股东会又长期不分红怎么办?

如发生内部权利纠纷,应按照公司《公司法》召开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协商解决。股东大会不能召开的,可以寻求司法救济,即诉讼解决。重新刻制公章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股东之间的纠纷。

25.股东一方即不来开股东会也不愿转让股份,使公司运营陷入僵局怎么办?

如果名义股东故意侵害“隐名股东”的利益,作为隐名股东,首先必须向外界确立自己作为实际“股东”的地位。这种法律风险一开始就应该由隐名股东来防范,如果没有特别的书面约定,只能通过诉讼来解决。

诉讼前应确定以下几点: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可以确认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享有公司股权:

1.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知道实际出资人的出资。比如公司成立时,共同签订内部协议,实际出资;

2.公司始终承认其作为实际股东行使权利。比如他参加过公司的股东大会,参与过公司的分红;

3.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如果外商投资要按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审批,否则不能认定为内资公司的股东。

只有具备以上三个条件,才能通过司法救济维护隐名股东的合法权益。

26.纠纷股东一方将公司公章分别把持在自己一方不肯交出来又不使用怎么办?

有两种方法:

1.大股东侵害小股东利益的,可以依法起诉。

2.退出公司,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外界。

27.挂名股东故意侵犯"隐名"股东利益怎么办?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明确区分公司财产和家庭财产的,法院可以“揭开公司的面纱”,判决责任股东承担“无限责任”,即认为公司不具有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地位。这也是一个双关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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