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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商局注册查询-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受理

第一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首先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招标单位食堂,以机关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等科目为申请人。

第二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格式和经营项目分类提交。

食品的主要经营形式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设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要格式后加括号标注。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冻冷藏食品,不含冷冻冷藏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冻冷藏食品,不含冷冻冷藏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疗用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奶粉等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食品销售。出售热食、冷食、生食、糕点食品、自制饮料等食品。

列入销售其他食品和生产、销售其他食品的具体品种,应当报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实施,并予以明显标识。具有热、冷、生、固、液等难以明确分类条件的食品,可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况进行分类。

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的需要调整食品经营项目的类别。

第三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食品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加工、加工、销售、储存场所,保持场所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

(二)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具备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涤、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废水处理和垃圾、废弃物贮存等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障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进口食品之间、原料与成品之间的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不洁物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和操作规程等文件;

(4)保障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如食品安全自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等。

使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公示方式等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对申请人提交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处理:

(一)申请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立即办理

(二)申请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收集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充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人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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