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代办注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管理
第一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正本和副本式样。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印制和发放工作。
第二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包括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经营者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主要经营业态、经营项目、许可证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和二维码。
在经营场所外设立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还应当在复印件中载明仓库的具体地址。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由JY(中文“经营”拼音的缩写)和14个阿拉伯数字组成。从左到右依次为:科目格式码1个,省(区、市)码2个,市(地)码2个,县(区)码2个,顺序码6个,校验码1个。
第四条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是负责食品经营活动日常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如有变动,可通过签字方式变更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放置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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