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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注销公司代办-工商变更的具体流程

变更登记需要经过三个基本流程:审查、受理、决定。

一、审查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完整申请材料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3.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期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件格式符合规范。

二、受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后,根据下列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决定受理;

2.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申请文件、资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受理,并将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和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3.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后,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将申请文件和材料退回申请人;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集申请文件和资料,并出具接收申请文件和资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受理;

5、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立即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6.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和材料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三、决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的申请被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申请人以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被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以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文件、资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以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资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签发《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资料原件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的申请文件、资料不一致的,决定不予登记;

5.工商行政管理局需要核实申请文件和材料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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