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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统借统还增值税优惠应符合条件

统借统还业务在企业集团及其下属单位中常有发生,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涉及该业务的纳税人要注意:统借统还业务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主体符合规定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该规定明确了统借统还业务的适用主体为企业集团。在实际操作过程,税务机关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规定的条件来判断企业集团。比如,A公司和B公司为母子公司,A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3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提供给B公司使用,B公司按照A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率向A公司支付利息,A公司收取B公司的利息是否属于统借统还业务?若A公司未登记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那就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企业集团,所涉及的借贷资金产生的利息不属于统借统还业务,不能免征增值税。另外,自己冠名为“集团”实际并未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企业,也不适用该政策。

利率水平一致

36号文件规定,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即统借统还业务应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执行,统借方支付的利率与资金使用方支付统借方的利率应保持一致。例如,某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以10%的利率向银行取得借款后,以统借统还的方式按10%利率拨给其子公司,同时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表面上看,借款利率水平与支付利率水平一致,但企业集团向下属子公司收取了管理费(代办费),这部分费用实质上是隐形的利息,子公司实际支付的利率水平高于集团公司借款的利率水平,则不能享受统借统还免增值税待遇。

再比如,某企业集团向银行取得两笔借款,利率分别为8%和10%,然后按综合利率9%将两笔借款资金分拨给两个子公司使用,这样,一个子公司支付的利率低于集团公司向银行借款的利率,一个子公司支付的利率高于集团公司向银行借款的利率,集团公司向两个子公司收取的利息不满足利率一致性的要求,也不能享受免税待遇。

资金拨付符合路径

36号文件规定,统借统还业务具体是指:(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该条规定明确了统借统还业务资金的拨付路径,要把握好两个方面:一方面资金取得、收取、归还做到“三个统一”,即由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企业集团统一向使用资金的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本息;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另一方面,要按去向和层级分拨资金,即统借方取得资金后,由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分拨给下属单位;或是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借款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将所借入的资金分拨给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虽然政策没有明确规定下属单位的级次问题,实务中一般认为是一级下属单位。例如,某企业集团向银行取得借款后,以统借统还的方式按相同的利率分拨给其子公司,其向子公司收取的利息适用免税政策;若子公司再以同样的利率转贷给下属子孙公司,那么子公司收取孙公司的利息就不满足资金拨付路径要求,不能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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